发布者:易锦标|时间:2023年09月18日|1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秦某从 2020 年起应李某的要求给李某所承包的L市XX工区的工地供应沙、石。经双方结算后,李某还尚欠秦某货款 44131 元。
2021 年 2 月 10 日,李某向秦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甲乙双方在 2021.2.10 时,经结算甲方尚欠乙方肆万肆仟壹佰叁拾壹元,双方约定 2021.3.1 一次性支付完毕,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欠款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的费用。同时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向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约定的付款时间届满后,李某仍未付清欠款。秦某遂于 2023 年 2 月起诉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 为此次诉讼,秦某委托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该律所指派律所易锦标为其诉讼代理人。秦某支出了律师费 6000.00 元。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44131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8826 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6000 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价款。本案中,李某共向秦某出具《欠条》,确认欠付秦某沙、石款 44131.00元,并约定了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届期后李某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秦某要求被告李某支付欠款 44131.00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李某未按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欠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按欠款金额的 20%向秦某支付违约金 8826.00 元。
秦某委托律师代理此次诉讼,属于维权的正当支出,其所支出的律师费 6000.00 元应由被告李某负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秦某支付货款 44131.00 元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秦某违约金 8826.00 元。
三、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秦某律师费 6000.00 元。
上述三项共计人民币 58957.00 元。
案件受理费 1274.00 元,依法减半收取 637.00 元,由被告李某负担。